龍樹如何定義“自性”及如何評破“自性”、“他性”、“有性”、“無性”?

龍樹如何定義“自性”及如何評破“自性”、“他性”、“有性”、“無性”?

龍樹《中論‧觀有無品》,主要討論自性、他性、有性、無性等各種理論。龍樹依緣起的觀察,不僅認為實在論者所執著的自性、他性等所謂的有性不存在;就是虛無論者所主張的無性,也同樣不存在。實在論者所習慣使用的概念,即是自性。自性,意指一切法所具有的實在本質,被認為是決定一個法之所以然的恒常不變的體性,更是一切法存在的基礎。按照實在論者對自性所作出的定義:(1)所謂自性,即是名為無作法,即不能被造作之意;自性具有自有、常有、獨有的意義,因此,不可能是被造作的法。(2)自性既然是自有的,那麼,它也不用依待於其他的法而存在。

龍樹批評說,若認為一個法的存在是由眾因緣和合,而在眾因緣條件當中,具有一個實在的自性可得,這種理論顯然是相互矛盾而無法成立的。既然有自性,那麼,自性本身即可決定該事物的存在,而不需要眾因緣條件造作的。簡言之,凡是自性決定的,即不從眾緣所造作;而凡是依待眾緣所造作的,必定沒有實在的自性可得。再說,自性倘若是從眾緣而有,那麼,此自性必然是一種眾緣所造作的法。而眾緣所造作的法,必然是無常而不實在的。然而,實在論者恐怕無法接受自性非恒常實在的觀點。假設如實在論者所認為,一切法是具有實在的自性或他性的,那麼,一切法必然能夠成就其永恆不變的實在性了。然而,現實上,我們無法找到有任何一法是恒常不變而實在的。由此可以證明,實在論者所認為的自性或他性,根本就不存在。一切法既然是從眾緣所生起,可見其中並沒有實在的自性可得。自性既然不可得,自性與他性,本是同樣的,只是就彼此的立場來說而在名稱上顯現的不同,因此,他性也不可得。不是自性,即是他性,除此之外,一切法不可能還有其他的體性了。

由於所主張的有實在自性與他性的理論無法成立,實在論者轉而主張一切法具有虛無的體性。龍樹批評說,一切法具有虛無的體性也是不可能成立的。有與無,乃是相互依待的觀念。因為一個法存在,我們稱之為有法;然而,隨著此法的存在變壞了,此法即不復存在,那麼,我們就稱它為無法。由此可見,無是相對於有而說的;離開有,也就沒有所謂的無了。當看到諸法的生起,我們便會認為諸法具有實有性;倘若看到事物的滅去,則會認為事物具有虛無性。在實有性的見解當中,我們又虛妄的分別這個事物的自性如何如何,其他事物的他性又如何如何。這些有性、無性、自性、他性的種種觀點,其實不過是我們不能見到諸法的真實所引起的虛妄分別。像這樣的人,既不能見到諸法的真實相,也就不能見到佛法緣起的真實義。

佛陀在《化迦旃延經》中對刪陀迦旃延開示,世間的眾生不是墮入有見,就是墮入無見。當時的印度有六十二種見解,九十多種外道,可以歸納為兩大類,不是執有,就是執無。眾生受困在邪見稠林當中,不能脫離生死苦海。佛陀善巧地借由種種方便,開示緣起中道的真理,令眾生悟入諸法實相,其目的不過是希望眾生遠離有見與無見的深淵。

總的來說,實在論者認為,自性作為住法恒常而實在的體性,決定著諸法的存在,也可說是一切法存在的基礎。既然一切法由恒常實在的自性所決定,說它具有無常的變異相,那便有相互違反的問題,這終究是不合理的。倘若諸法具實有的體性,那麼,它應該恒常不變,但事實上,諸法在現象上確實是無常變異的,可見,諸法並非由恒常的實有體性所決定。倘若諸法具有實在的虛無性,那麼,以虛無為性的諸法必然不存在,不存在的法是不能說有變異相的。但是,現實上,諸法確實有種種的無常變異相,可見諸法並非以實在的虛無為性。

認為諸法決定實有的人,會執著於諸法恒常的知見當中;主張諸法決定虛無的人,則會執著於斷滅的知見。有與無,乃是相對性的。不了解世間緣起中道義理的人,若執著於諸法有實在的體性,一切法既然是由它的實有性所決定,那麼它肯定是實有而非虛無的,倘若如此,執有者便會認為世間的一切法必然是恒常不變的。然而,世間一切法並不是恒常不變的,隨著因緣條件而有生滅變異的現象。因此,不可以認為世間諸法實有體性而恒常不變。倘若見到諸法由存在而變為不存在,而認為諸法乃是由虛無性所決定,一切終歸磨滅,持這種見解的人便會認為一切法最後必然是虛無而斷滅。然而,世間的一切法並不是虛無而斷滅的,在因緣具足的情況下,一切法皆可以存在而有它的相續性。再者,若主張一切法是虛無而斷滅的,那麼,這樣便否定了諸法的存在意義,甚至破壞世間一切因果法,以及實踐的價值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