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树如何定义“自性”?

性若是作者 雲何有此義 性名為無作 不待異法成
1 自性若是被造作的法,但怎能有此矛盾的意義呢? 所謂自性,即是不由因緣所造作的法,它並不需要依待於其他的法而成立。
2 認為自性是從眾緣所出,那它既是被造作的法,但這顯然違反了自性的定義。 按照實在論者對自性所作出的定義,(一)所謂自性,即是名為無作法,即不能 被造作之意;自性具有自有、常有、獨有的意義,因此,不可能是被造作的法。 (二)自性既然是自有的,那麼,它也不用依待於其他的法而存在。

龍樹如何定義「自性」?

「自性」是恒常、獨存、實在的意思。萬法皆緣起,緣起即依因待緣而有,是變化不定無自性的。若認為一切法既有實在恒常的自性,又有緣起無常的變異,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自性」是對自身而言。「他性」是對他物而言。從勝義諦角度看,諸法無自性,亦無他性可言。從世俗諦角度看,他物之現象相狀,對其自身而言,仍然可說是自性,唯此自性是方便施設的「假名」。如說太陽出來了……誰都懂是天亮的現象和意思,這是方便溝通的世俗習慣表達方式;若說真實的情況,謂地球圍繞太陽公轉,加上地球本身自轉,使得此刻如此……誰聽得懂是甚麼現象?甚麼意思?所以,世俗諦的假名,會因間時、地域、概念等的改變而改變,是不具實在意義的暫有名相。

若執取諸法的先「有」、覆「無」現象相狀,認此為諸法有自性或他性或甚至是虛無性,就是不能如實理解佛法緣起的真實義理。「世俗諦中唯假名 勝義諦中畢竟空」。「有」與「無」,都是相互依待的,都是相對的,都是約定俗成的安立。世間的「有」、涅槃的「無」,實在都是緣起的,兩者皆不能單獨存在,沒所謂恒真不變的自性,更莫說有他性!甚至是虛無性!

學生 美家 合什

參考:《中論•觀有無品第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