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见无自性,可见无自性,见者无自性”?此三者是什么样的因缘关系?

“见若未见时,则不名为见。而言见能见,是事亦不然。”
所谓的见者在没有见到色法之前,则不能称之为见者,因为什么也没有见到。若什么也没有见到也可以称为见者,则柱子、瓶子,没有眼睛的瞎子都可成为见者。既然见者不成立而说见者能见也就不合理。
“见不能有见 非见亦不见”
眼根作为具有自性的见者不能有见,作为非自性的见者也不能见。如果成立见者则需要一个见法,再去见还要一个见法,这样就有两个见法,所以见者不能有见。如果是非见者也不能见,它根本没有见法就不可能见色法。所以不管是见者还是非见者都不能见。
“若已破于见 则为破见者”
见者与见法二者,是互相观待而成立的缘起法,互相观待而成立的法,都是以分别心增上安立的,不是实有。
举例来说:河流的彼岸和此岸就是一对相互观待的法,如果人在右岸,则右岸是比岸,左岸是彼岸;如果人换到左岸,则刚才的彼岸就变成了此岸,此岸也变成了彼岸。
观待的法无有自性。如,左边与右边,父亲与儿子也是互相观待,一者不成立则另一者也不成立。无论是眼根、眼识还是人我见到色法,虽在名言中存在差别,但观察胜义谛时却无有差别,眼根见不到,眼识与人我也见不到。用破斥眼根见色法的理由,就足以破斥眼识和人我见色法不成立。
“离见不离见,见者不可得。以无见者故,何有见可见。”
首先,“离见”当然不是见者,既然离开了一切见法,没有见的作业当然不是见者;其次,“不离见”也即有见法也不是见者。
如果见者和见是一体,则作者就成了作业,所以不合理;若见者和见是他性,则二者成为无关,互相不用观待如同柱子与瓶子的关系一样,这也不对。所以,“离见不离见”都不能成立见者。
因为没有见者的缘故,又怎么能有见法和所见的色法呢?所以见与可见也不能成立自性有。
见者不能成立,见法和可见也不可能存在,三法都是互相观待而有的无自性法,一者不成立,另外二者也不能成立。

龙树遵循佛陀的观点

龙树的主要观点,是主张佛陀并没有一种意图,即将某种形而上意义存在的所谓胜义的法或界制定一张名单出来,更没有意图要用不可变易的涵义或者概念,给它们的“自性”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他反对阿比达摩研究的一种倾向:将某些哲学概念实体化,将形上学的结构强加在实际宇宙上。尤其反对各个部派的注家的研究倾向。

龙树是用严格的哲学分析去表明,照哲学理解一个运动如何发生,是不可想象的。在《中论》中这些都有诠释。根本上来说,佛陀基本上教导的是四谛和缘起。也就是说按照龙树的进路,也可见佛法不是思辨、玄学式的,而是经验主义式的。佛陀本身就拒绝玄学,并且从来不提出那种意见。所谓的缘起的经验主义,和灭苦之道,不是建立在玄学冥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