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傳佛教政教合一的形成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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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世紀中葉佛教由周邊地區傳入吐蕃, 松贊干布接納和支持, 是對外政治交往的需要和文化發展的趨向。 通過與尼泊爾和唐朝政治聯婚使佛教傳入吐蕃。 通過參考梵文創制應用藏文使蕃臣民接受佛法。 通過依照十善法制定法律傳播佛教道德。[1]
從此佛教在西藏結下不解之緣, 政治與宗教結合起來發展。

西藏不同地區的自立政權, 他們發展經濟文化。 藏僧赴印度學習求取不同傳承佛法。 佛教勢力與地方領主結合形成宗教政治文化中心。 他們授徒傳法, 建寺修學, 從而形成了不同的教派。 十一世紀中至十三世紀初期, 西藏眾多佛教教派主要有寧瑪派、 噶當派、 薩迦派、 噶舉派等。

「政教合一」指涉政權和教權合而為一的政治制度。 舊西藏的政教合一是由僧侶主持
管理政教事務的地方政權體制。

西藏政教合一萌生於元代, 1269年, 元世祖冊封薩迦派主持八思巴為「帝師」, 賜賞
他西藏十三萬戶的政教大權。
1354年, 朗氏家族主持的帕主噶舉派奪回掌管大權, 建立帕主第悉政權, 明朝中央政
府冊封。 更頒布 <<法典十五條>> 等法規, 設宗本制度。 正教合一的加强。
1642年, 格魯派又奪取及建立噶丹頗章政權; 1653年清朝政府冊封五世達賴。
1721年, 清朝政府撤銷攬權第悉職位, 初設噶倫職位, 後封立郡王制; 1750年, 廢除
郡王制, 授權七世達賴, 建立噶廈政府, 親自領導及管理藏務。 僧俗官員為軸心而共
同執政。 完整了正教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