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法:有性与无性之过失

破诸法实有差异相: 若诸法有性 云何而得异 若诸法无性 云何而有异

一切法是无常而有变异,由此可知,一切法并没有实在的体性。同样,以虚无为体性的法亦不存在,那是因为一切法是空的。实在论者认为,一切法必须有实在的体性。。若没有实在的体性,一切法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一个法若不存在,说它具有变异性也就没
有什么意义。以人为例,人的五蕴经历了从婴儿到老年的变异,五蕴等法必须具有实在性,否则它不可能有种种的变异可言。因此,实在论者认为,一切法须具有实在的体性,才能够有种种现象上的变异。

因此,龙树提出上述偈颂来说明:若认为一切法是实有自性的,那么,它又如何有变异可言呢?若认为一切法是以虚无为性的,那么,它也不可能有任何变异可言。

如果说一切法如实在论者所认为的,是具有实在自性的,那么,它的存在即是由其恒常而实在的自性所决定,就不需要依待于各种因缘。在此前提下,一切法应该如其体性一样是恒常而实在的;一切法也就不随因缘而有所变异。倘若一切法是实有自性的,那么,一切法就没有任何变异可言。反之,若一切法以虚无为其体性,那么,一切法也应该如其体性一样,是虚无而不存在的。不存在的法,也就不能说它有任何变异了。因此,一切法在现象上之所以会无常变异,那是依待于各种因缘条件;离开因缘条件,并没有实在的体性可得。反之,一切法若不依待于各种因缘条件,完全由其实在的自性所决定,那么,它就不可能有任何变异。说一切法实有自性,尚且不能说明它的变异,更何况是以虚无为其体性的一切法。

虚诳而为众生所执取的一切法,是无常而有变异的,在这变异的现象当中,并没有恒常而实在的体性可得。说一切法有实在体性,尚且无法成立,更不用说一切法以虚无为性。一切法若以虚无为性,实际上,这种虚无法并不存在。

所以,依据缘起的意义来观察,即可了知一切法是没有实在自性的。一切法无自性也即是一切法空。因此,诸行无常,无实在性,进而来观察无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