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因緣生法,我說即是無;亦為是假名;亦是中道義”。試論述《中論》此一偈頌的主要意義。

龍樹《中論‧觀法品》,主要觀察自我與法並不具有實在性。「我」是五陰和合的,離開了五陰等因緣條件,並沒有所謂的恒常而實在的自我可得;實在的自我既然不可得,我與我所是相依的,因此,也沒有實在的我所有的法可得。一個人若能夠滅除了自我的執著(我執)與我所有的執著(法執),那麼,他也就證得無我的智慧。這個滅除了自我及我所的執著,因而證得無我智的人,他能夠如實的觀察緣起的意義。在世間上,是不會有一個實在的自我,他能夠宣稱證得無我智的。依據十二因緣,一切法是緣起的,「此有故彼有,此滅故彼滅」,若執著有實在的自我及我所,這都是戲論,戲論是生死流轉的根本,也只有具備空性的智慧,才能解決此一流轉生死的根本的問題。

諸佛的教法有種種方便,對虛無論者進行教化時表示有我的存在;反之,對於實在論者則強調無我的義理。由此可見,佛是應機施教,目的在於令眾生遠離錯誤的知見;並不是佛陀的教法存在著自相矛盾之處。然而,於佛陀所覺悟的諸法實相中,實際上並沒有我與無我的虛妄分別。諸法實相遠離一切的虛妄分別,它是超越一切內心思維及語言概念所能描述的。若落入思維及語言概念當中,難免因為語言概念的限制而生起種種的戲論及虛妄分別。在諸法的真實相中,並沒有實在的生相與滅相可得,這種不生不滅的寂滅性,正如涅槃一樣,也唯有證入者能夠如實了知。

諸佛的教法,一旦落入意識思維及語言概念的層面,對於一切判斷,終不離開四句分別。例如,一切法於世俗諦說,可以是真實的;然而,於勝義諦則一切都是非真實的。若結合二諦來說,則是亦真實亦非真實;若就諸法實相義而言,一切法既非真實也非不是真實。而所有二諦之教法,即是諸佛的教法。諸法實相只能是證悟的人所了知,它並不能透過他人的語言概念而了知。諸法實相並沒有實在的生滅相,因此,它是沒有任何差異相可得,既然沒有差異相,那就無法對它生起種種的虛妄分別。

然而,在現象上,一切法既然是依待於眾緣所生起,它並不具有實在性。從因果上看,若果即是因,則因果同時俱存而失去它的因果義,如此,則因果俱是恒常不變。倘若認為,果異於因,則因果別異而沒有關係,如此,由因到果,其中便是斷滅的。而事實上,於諸法實相中,一切法既不是恒常的,也不是斷滅的。在緣起的觀照下,一切法的因果現象既不是實在的同一性,也沒有實在的別異性;它既不是恒常不變的實有,也不是無常斷滅的虛無。這種緣起的教法,即是諸佛世尊所進行的教化,它猶如甘露一樣,令修行者滅除熱惱而證入解脫。就算在沒有佛陀出世的年代,或者一切佛法都已經滅盡,仍然有一類根性的佛弟子能夠獨自的覺悟緣起的道理,而生起辟支佛的智慧。這種智慧乃是因為如實觀照諸法實相的無我、無我所,遠離一切執著而生起的。所以,諸法實相是緣起無自性空的,它是不生不滅的寂滅性。

在〈觀四諦品〉的頌文中,一開始即引述實在論者的批評。實在論者認為,若一切法空,則現象上的一切因果即不存在,由此,世出世間的因果即不能成立,也就沒有四諦法。若沒有四諦法,則沒有四沙門果,那麼,修行也就沒有意義了。由於沒有四沙門果,不但僧寶不能成立,就是法寶及佛寶也不能成立,同時,也破壞了世間的善惡業報及道德價值。對於這種批評,龍樹認為,實在論者不能如實理解空、空因緣及空義,所以,才生起令自己陷入於煩惱的困境。

事實上,佛陀的教法,有世俗諦及第一義諦的分別,若能如實理解第一義,才能如實理解佛陀說空的真實理趣。然而,根性愚鈍的人,是不能理解空義的。他們無法理解一切法無自性畢竟空的意義,卻在聽聞了佛陀的教法後,反而誤解空即是指一切法是虛無不存在的,甚至有一部分人執著空法而墮入斷滅空或惡取空,不管哪一種,最後,必然否定一切法包含四諦、三寶、善惡因果等價值。龍樹說,由於對空的錯誤理解,而陷入煩惱的困境,這種過失,並不是宣說空法的佛陀所引起的,而是那些不能適切掌握空義的人,自己所招惹的過失。佛陀了知甚深的緣起義,能夠如實觀照諸法深奧而微妙的真實相;然而,諸法實相的空義,絕不是鈍根眾生所能夠掌握的,為了避免眾生的誤解甚至產生各種譭謗,佛陀於成道之初,即不願意宣說這種甚深的緣起義。

對於實在論者誤解空義而產生的種種錯誤的理解,龍樹說,闡明一切法空,即是指諸法並沒有實在性,而非否定一切法的存在及其價值意義。世間的一切法,在因緣和合的情況下,儘管是如幻不實,但並非不存在。若把佛教無自性空的緣起義,錯誤的理解為一切法是虛無的,那麼,破壞四諦、三寶、善惡業報等價值的,是實在論者自己。事實上,正確觀照諸法緣起而了知一切法空的性空論者,並不會有如實在論者所指責般的過失。龍樹認為,正因為佛陀所宣說的空義,顯示一切法沒有恒常而實在的自性,如此,世間的一切法才能依據緣起無自性的空義,合理的成立。倘若一切法並不是緣起無自性的,那麼它即是實有而不空的,佛陀所宣說的空義也就沒有意義。一切法不空,那它即是由其恒常而實在的自性所決定,那麼,世間的一切法,它的因果、生滅等諸現象也就無法合理地成立。

若果如實在論者所認為,一切法具有決定而實在的自性可得,那麼,依照實在論者所認為的,一切法既然由其自性所決定,就不需要依待於因緣條件而存在了。實在論者執取一切法具有實在的自性,因此,一切即是恒常而不變的實有,如此則破壞世間一切的因果相。一切法即是自因、自有,那也就沒有所謂的因果關係。作業、作法、作者各自具有本身獨立的自性,並不相互依待,倘若如此,則破壞世間一切善惡業報之價值。再者,一切法若具有實在的自性,那麼,它應該是恒常不變的,倘若如此,一切萬物的生滅現象即成為不可能。由此可知,實在論者所執持的實有立場,才是真正破壞世間一切因果、善惡業報及價值的始作俑者。

龍樹認為,「眾因緣生法」凡是假借眾因緣條件而生起的一切法,它既是沒有實在的自性,故此,「我說即是無」我說它即是性空的,然而,「亦為是假名」諸法的真實相畢竟是離一切語言概念所能分別的,因此,所謂的空,也不過是假名安立的。所以,並不可以認為,空性本身即是一種虛無性。「亦是中道義」倘若了知一切法沒有實在的自性可得,同時也不要執著空而認為一切是虛無的。這樣的話,如實的離有離無的正觀,才是緣起中道的意義。世間上未曾有一法是不依待於因緣條件而存在的,若果離開了因緣條件,並沒有實在自性的諸法可得。一切法都是處於沒有實在本質而存在的狀態,這也就是空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