染者与染法,究竟是同一的,抑或是别异的?

染法与染者不一也不异
染者染法一 一法雲何合 染者染法異 異法雲何合 若一有合者 離伴應有合 若異有合者 離伴亦應合
1 若認為染者與染法是實在的同一體性,然而,同一體性的法又如何能夠和合呢? 若認為染者與染法是實在的別異體性,然而,別異體性的兩個法又怎能和合呢? 若主張兩者是實在的同一體性而有和合,那麼,離開了另一個法,也應該有和合 可得。 若主張兩者是實在的別異體性而有和合,那麼,離開了另一個法,也應該有和合 可得。
2 本頌以一異門觀染者與染法的實在性及其和合關係。 所謂:一法不用合,異法不能合。若認為染者與染法具有實在的同一體性,然而, 既然是同一體性,說它有所謂的和合,又有何意義呢?事實上,同一個實在的法 體,無論如何,也不能與自己有所和合。又,若認為染者與染法是各自獨立而實 在的別異法體,既然兩者是各自獨立且相互別異的體性,即使合在一起,它們究 竟還是兩個別異的法體,說它們和合為一,這顯然不合理的。 若染者與染法具有實在的同一體性而說它們有所和合,倘若如此,在沒有染者的 情況下,染法獨自也應該能夠和合;在沒有染法的情況下,染者獨自也能和合。 然而,一個獨自實在的法體,說它有和合,並沒有意義可言。。 若認為染者與染法是相互別異的實在法體而說它們有所和合。事實上,兩個別異 的實在體性,則不能說它們能夠和合為一的,無論是在有伴或無伴的情況下,說 它們能夠和合為一,是極不合理的。
若異而有合 染染者何事 是二相先異 然後說合相 若染及染者 先各成異相 既已成異相 雲何而言合 異相無有成 是故汝欲合 合相竟無成 而複說異相
1若認為染者與染法的體性是相互別異的,而說它們有和合。然而,這樣的染者與 染法,要如何構成世間一切雜染的事情呢? 既然說二者先是各具有別異的體性,然後又說它們和合為一而具有實在的合相。 倘若先預設染法與染者自各具有別異的體性,說它們具有各自不同的異相;既然 它們各具有實在不同的差異相,那為何又說它們得以和合為一呢? 主張異相的理論並不能成立,於是你想借二者和合來說明。同樣的,在合相不能 成立的情況下,於是你再次主張二者具有別異相。
2 實在論者認為染法與染者是各自具有實在體性的,兩者的體性各不一樣。然而, 這樣畢竟無法說明兩者的關係,更遑論是借此說明世間一切雜染的現象。 但實在論者並不放棄這種言論,進而主張在兩者和合之下而成就世間一切的雜染 現象。倘若如此,如之前所觀察,各具有不同的體性的染者與染法,無論如何, 都不能說它們有和合的可能,即使把二者聚在一起,基於它們體性不一樣,它們 還是各自別異的。 眼見異相的理論不成立,實在論者提出和合的主張。但根據觀察,和合的理論並 不合理。於是,實在論者轉而再次主張染者與染法具有異相的說法。如此反反復 複,實在論者始終無法對雜染的世間現象,有合理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