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龙树,染者与染法的和合性并不能成立,为何?

異相不成故 合相則不成 於何異相中 而欲說合相 如是染染者 非合不合成 諸法亦如是 非合不合成
1 倘若實在的異相理論不能成立,實在的合相理論也不能成立。 為何在異相理論不能成立之後,轉而想再次提出合相的理論呢? 執著有實在的染法與染者,無論是站在和合或不和合的立場,其理論並不能成立。 一切法也是一樣,無論是站在和合或不和合的立場,在理論上也同樣不能成立。
2 實在論者所主張染法與染者具有的實在異相的理論是無法成立的。在此前提下, 說別異的兩者具有實在的合相,也同樣無法成立。 實在論者既然主張染法與染者是異相而差別的,且為何又要提出兩者具有實在的 合相呢?若站在實在論的立場來觀察染法與染者的關係,說它們和合或不和合, 理論上都不能成立。世間的一切法也是這樣,若執著它們具有實在的體性而又要 98 主張它們和合或不和合的關係,這些理終究終無法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