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生”的主张是否成立

什么是“四生”?凡是以為一切法是自性有的,那就必是生起的;所以觀察它是怎樣生的。印度外道講生,雖有很多流派,不出四種:數論主張因果是一的,這是自生;勝論主張因果是異的,是他生;耆那教主張因果亦一亦異的,是共生;顺世外道主張諸法自然有的,是無因生。如果佛法中有執為自性有的,也不出這四門。龍樹《中論》中《觀因缘品》之--“觀四門不生”講“諸法不自生 亦不從他生 不共不無因 是故知無生”,因此,“四生”不成立。

主張一切法有實在的生起相,四種形式皆有理論上的困難:

自生,是說自體能生起的。假定是自體生的,那在沒有生起以前,已經生起之後,是沒有差別的,依本有自性而生起,這才合乎自生的定義。但是,不論在何時、何處,什麼也不會這樣生的。為什麼呢?自生,本身就是矛盾不通。凡是生起,必有能生與所生,既含有能所的差別,怎麼能說自體生呢?可以說自即不生,生即不自。同時,凡是生起,必然與未生有一種差別;未有而有,未成就而成就。現在說自體如此生,生個什麼東西呢?可說是一點意義都沒有。並且自體如此生,就不須其他條件,那麼,前念既如此生,後念也應如此生,生生不已,成為無窮生。若說要有其他的條件,所以前念自生而後念不生,那就失卻自生的意義了!所以沒有一法是自生的。

他生,他是除自體外的別體的另一法。其實,既沒有從自體生,也就「不會從他生」,要知他生是同樣的矛盾不通。可說他即不生,生即不他。凡是此法由彼生的,彼此就有密切的關聯,決不能看為截然無關的別體。別體的他能生,這是絕對不能的。譬如火從木生,火木不是能截然各別的,不然,水呀、鐵呀,這一切法,豈不也是別體的他?他木能生火,他水、他鐵等也應生火了。同是別體的他,為什麼有生不生的差別呢?假如說:他生的他,是有關係而親近的他;那無關而疏遠的他,不可為比例。這也不然,既有親疏的差別,為什麼說同是別體的他呢?不能生的是他,能生的就不應是他了。所以,他生也難成立。

共生,共生不出自生和他生,自體不能生,他體不能生,自他和合怎能生呢?如一個瞎子不能見,許多瞎子合起來,還不是同樣的不能見嗎?所以說共生是犯有自生、他生的雙重過失。

無因生,世間一切的存在與生起,看不出它的因緣,於是便以為一切的一切,都是自然如此的。果法從無因而生,這在名言上又是自相矛盾的,有因才有果,無因怎會有果呢?現見世間有情的事情,要有功才成就,若完全是無因的,人生的一切作業,豈不都是毫無意義?貧窮的自然貧窮,富貴的自然富貴,這麼一來,世間的一切,完全被破壞了。如果是無因而有果,此地起火,別地為什麼不起呢?同樣是無因的,為什麼有生有不生?別地既不起火,可見這裡的火,是自有他的原因,只是你不能發覺罷了!所以說「不無因」生。

宗上,一切法既不是自因而生起;也不是他因而生起;既不是结合自因他因所共同生起,也绝不是無因而生起。因此,一切法并不具有實在的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