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因之色”与“不离因之色”,各自有何理论上的过失

離色因有色 是色則無因 無因而有法 是事則不然
一切法不離開因果相,色法亦然。如果認為色法之所以為色法,是由其實在的本 質所決定,其中並不需要依待於任何色法的因緣條件;如此,色法豈不是成為無因之果?無因而有果,不但違反了現象上的因果關係,也不符合於一般的經驗知 識,它顯然不合情理。試問,離開了因緣條件,果法又如何能夠存在?因為有因, 所以有果;倘若無因,果又是誰的果呢?再說,在沒有原因之情況下,某法又如 為被稱為果呢?倘若色法之所以為色法,是必須依待於它的因緣條件,那麼,待 緣而有的色法便不能說它具有實在的本質。
無因而有色 是事終不然 是故有智者 不應分別色
主張在無因的情況下有實在的色法可得,這種事情始終是不合理的。 因此,有智慧的人,不應該虛妄分別而認為有實在的色法可得。如上所言,無論是先有色法或先無色法的哪一種情況下,都需要色因作為令色法 生起的因緣。因此,實在論者轉而認為,實在的色法由其本質所決定,因此不需 要所謂的色因。然而這種無因而有果的主張,顯然違背了世間一切事物的因果關 係。更何況,無因而有果,這種果法實際上並不存在。 善觀緣起實相而有智慧的人,通達一切法性,了知一切法並沒有實在的本質,因 此,他們就不會對色法產生執著而起種種的虛妄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