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树如何论证眼根不具有“能见性”

是眼則不能 自見其己體 若不能自見 雲何見餘物 火喻則不能 成於眼見法 去未去去時 已總答是事
如果認為,眼根之所以為眼根,那是因為它由其實在的能見性所決定。然而,若 眼根如實在論者所認為那樣,則具有實在的能見性的眼根,無論在哪一種情況下, 都應該能觀見其自身。但事實並非如此,眼睛並無法觀見其自身。因此,我們並 不能如實在論者所堅持的認為,眼根具有實在的能見性。 實在論者可能辯稱,甚至以火能夠燃燒它物卻無法燃燒其自己為例,類比於眼根, 故進一步論證,眼根具有實在的能見性,此能見性但能觀見它物,卻無法觀見其 自身。對龍樹而言,此種類比是無法成立的。關於火具有燃燒的本質,但能燃燒 它物卻不能自燃的譬喻,此處並不適用。正如觀去來品一樣,已去、未去、去時 等三時中,並沒有所謂實在的去法可得;因此,在已燃、未燃、燃時三時當中, 同樣沒有實在的燃法可得。若實在的燃法不可得,論說它能不能自燃,是沒有什 麼意義的。同樣的,眼根於三時中,同樣沒有所謂實在的能見性。
見若未見時 則不名為見 而言見能見 是事則不然
眼根若具有實在的能見性,則無論在任何時間的形式下,應該隨時都能見。然而, 事實上,在未見時,觀見的行為既然還未發生,就不能說它有見。若主張眼根具 有實在的能見性,在未見時,為何不發揮它能見一切的功能呢?今既然說是處在 未見之時,那就表示根本沒有如同實在論者所謂恒常實在的能見性。
見不能有見 非見亦不見 若已破於見 則為破見者
眼根在見色時並不具有實在的能見性;在不見色時亦不具有實在的能見性。由此可知,眼之所以能夠見色,那是依待於各種因緣條件。見色時所依待的是眼 根、色境、光線等等因緣條件,離開這些因緣條件,並沒有決定的實在的能見性。 見色時如此,非見色時亦然。例如瞎子不能見色,我們稱之為非見,若瞎子具有 實在的能見性,那麼,即使眼根損壞,他也應該能見一切,但事實並非如此。 部派佛教之犢子部認為,眼根本身雖具有實在的能見性,但仍然需要有一個補特 加羅——見者去使用眼根,具有能見性的眼根才能發揮見色的功能。然而,若真 如犢子部所言,眼根若具有實在的能見性,又何必依待於一個能見者來配合,才 能見色。如上所言,實在的能見性並不可得,更何況是執著有實在的能見者呢? 在沒有眼根、色境的情況下,見者還能成為見者嗎?
離見不離見 見者不可得 以無見者故 何有見可見
犢子部認為,有實在的見者使用眼根,所以能見色。因此,我們有必要探討見者 與能見性的關係。倘若離開了眼根,在沒有眼根的情況下,見者是不能有所見的。 若不能見,他還能夠被稱為見者嗎?反之,若不離開眼根,見者在使用眼根後才 能有所見,如此,則說明見者之所以為見者,那是他需要眼根的配合,才能有所 見。由此可知,並沒有獨立而實在的見者可得。在沒有實在的見者可得的情況下, 我們又如何堅持地認為有實在的見者使用具有能見性的眼根而能見一切色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