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者与去法,究竟是怎样的关系

去法即去者 是事則不然 去法異去者 是事亦不然 若謂於去法 即為是去者作者及作業 是事則為一 若謂於去法 有異於去者 離去者有去 離去有去者 去去者是二 若一異法成 二門俱不成 雲何當有成
1 若主張去者即是去法,兩者具有同一的本質,這種理論是不能成立。相對的,若 認為去者與去法在本質上是相異而沒有關係的兩個個體,這種理論也同樣無法成 立。 若認為去法即是去者,這等於把行為本身和行為的人看著是同一回事,但事實上, 人和法並非相同。 若認為去法與去者是兩種沒有關係而在本質上是相互別異的,這等於承認離開去 法,別有獨立的去者可得;離開去者,別有獨立的去法可得,但是,事實上並非 如此。 一般人執著有實在的去者與去法可得,進而試圖建構起這二者在本質上是相同或 別異的各種理論。然而,無論是主張二者在本質上是同一或別異,這兩門論證皆 不能成立。如此,又如何能夠成立它們是一是異的各種理論。
2 若把動作與動作的主體,看著是本質上是相同的事物,這樣便會混淆了人與法的 差別意義。這如同我們無法把運動跟運動員看著是同一回事一樣。相對的,如果 我們把動作與動作主體視為是本質上完全不一樣的別異個體,這樣,等於認為彼 此之間沒有任何關係,如此,也等於承認離開動作,有獨立實在的動作者可得; 離開動作者,而有獨立實在的動作可得。事實上,離開動作者,怎能有獨立實在 的動作呢?離開動作,獨立而實在的動作者並不存在。因此,試圖用同一、別異 兩種形式來論證實在的去法與去者的本質意義,實際上都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