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有为法的“生相”具有实在性,这有何过失?

若生是有為 則應有三相 若生是無為 何名有為相
1 如果實在的生相其特性是有為的,那麼這生相本身必須亦具有生、住、滅等三相; 倘若實在的生相其特性是無為的,那麼它又如何為有為法之法體作相?
2 實在論者一方面主張一切法具有實在恒常的法體,另一方面卻有認為有為法具有 實在的生、住、滅三相。今以生相為例而進行考察。試問,為有為法作相的生相, 其 1 特性究竟是有為的,還是無為的。生相之特性若是有為的,那麼,它本身則 亦必須具有三相,才能顯出它的特性是有為的。但是,若是如此,則為有為法作 相的生相,亦複有生住滅三相,若一路追問下去,則勢必墮入無窮盡的過失。 倘若認為為有為法作相的生相,其本身的特性是無為的,然而這將陷入於自相違 背的困局。試問,無為的生相又怎能為有為法作相呢?說一個又為法具有實在的 無為相,此豈不是荒謬之至?因此,主張屬於有為法的實在生相,其特性無論是 有為的,抑或是無為的,都將面對以上兩難的困境。
此生若未生 雲何能自生 若生已自生 生已何用生
1 若生相尚未生起,它自己又如何能生起自己; 若生相已經生起,既然已經生起又何須再生?
2 若主張有實在的生相是自生的,這是不合理的。生相若尚未存在,它又如何成為 生起自己的因,而能夠生起自己呢?若生相已經存在,既然已經存在,它何須再 借用生相而顯示它的自生呢?
生非生已生 亦非未生生 生時亦不生 去來中已答
1 所謂的生相,它並不是在已生時有實在的生相可得;也不是在未生時有實在的生 相可得;至於生時,也同樣不具有實在的生相。三時中沒有實在的生相,猶如三 時中沒有實在的去法可得一樣,這在觀去來品中已作出回答。
2 三時中是沒有實在的生相可得的。若是已生,則生起的作法既然已經成為過去, 則不復有實在的生相可得。若在未生時,既然生的做法尚未生起,其中當然也沒 有實在的生相。離開已生、未生,並沒有生時可得,更遑論是有實在的生相可得。 三時中沒有實在的生相可得,這如同我們在觀去來品中觀察三時中沒有實在的去 法一樣。
若法眾緣生 即是寂滅性 是故生生時 是二俱寂滅
1 倘若一個法是依待於眾緣和合而生起,那麼它即是寂滅性的;因此,所謂的生相 以及所謂的生時,此二法皆是寂滅性的。
2 凡是依待於眾緣和合而生起的法,並不具有獨立而實在的法體。它們依待於眾緣 和合而生起,也隨著眾緣的變遷而滅去,這當中,它們既不具有恒常實在的生相, 也不具有恒常實在的滅相。這種不生不滅的真實性,也即是寂滅性。 因此,生相與生時,也只是一種方便的假名施設,其中並沒有實在的法被稱為生 相,或是生時。離開眾緣,並沒有實在的生相,也沒有實在的去時可得。因此, 所謂的生相或生時,就其真實性而言,則是不生不滅的寂滅性。